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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杭州錢塘區專項公租房承租人違規處理情形一覽-要聞速遞

        時間:2023-06-05 11:15:35    來源:本地寶    

        (一)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保障部門有權取消其租賃資格,按照合同約定收回公共租賃住房,并由用人單位和主管部門負責做好人員清退、房源移交工作:


        (資料圖片)

        1.采取隱瞞事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租專項公共租賃住房的;

        2.同一申請家庭重復申請專項公共租賃住房,或重復申請市級或區級公共租賃住房的;

        3.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實際居住的;

        4.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的;

        5.擅自將公共租賃住房轉租、出借給其他人員居住的;

        6.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或裝修現狀的;

        7.不再符合規定的申請條件,未按時辦理退出手續的;

        8.存在違反公共租賃住房使用規定和合同約定其他行為的。

        (二)承租人有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1.自取消其專項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資格之日至實際退房之日,應按標準租金的三倍繳納租金;

        2.對有第(一)條第3、4項規定情形的承租人,自取消其專項公共租賃住房資格起2年內,住房保障部門不再批準其公共租賃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保障資格;對有第(一)條其他情形的承租人,自取消專項公共租賃住房資格之日起5年內,住房保障部門不再批準其公共租賃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保障資格。

        申請人采取隱瞞事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的,自發現并退回其申請之日起5年內,不再具有公共租賃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資格。

        (三)用人單位、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及其他社會組織未如實提供申請人員的相關證明材料,或拒不配合住保房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或專項公共租賃住房經租管理單位的資格審核及租賃管理工作的,住保房管部門可通報上級監察機關或相關職能部門,由其對相關責任人作出處理,并可將相關信息在有關媒體上曝光。

        (四)對有第(三)條規定情形的用人單位,除可按第(三)條規定處理外,還可同時按以下方式處理:

        自取消相關申請人專項公共租賃住房資格起5年內,有關主管部門或住保房管部門不再接受該用人單位提交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申報材料。

        (五)專項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人員在資格審核、監督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監察機關追究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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