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首頁 > 文章 > 正文

        天天新消息丨男子網上冒充女生加好友 隔空猥褻多名兒童獲刑12年

        時間:2023-06-01 12:47:56    來源:東方網    

        東方網通訊員祝麗娟、記者包永婷6月1日報道:今年5月25日,最高院、最高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強奸、猥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一些特殊情形的法律適用標準。其中第九條對脅迫、誘騙未成年人進行網絡裸聊、向未成年人索要裸照、視頻等特殊猥褻行為,以猥褻兒童罪或者強制猥褻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資料圖】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二中院)宣判一起網絡猥褻兒童案,對被告人作出從重處罰的判決。

        1982年出生的張某某,初中文化,長期沒有穩定工作,2020年1月曾因犯猥褻兒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8個月。2022年3月,剛剛刑滿釋放的張某某不思悔改,再次將邪惡的目光投向了中小學女生。

        同年5月,張某某發現許多學校使用釘釘系統進行網絡授課,便使用自己的手機號碼注冊了釘釘賬號,通過搜索進入小學、初中聊天群,假冒女生身份添加未成年女生為好友。在此后的6至8月間,張某某先后誘騙多名9至11歲的女生拍攝隱私部位的照片或視頻,并通過釘釘發送給他觀看。

        相關圖片和視頻被家長發現后向警方報案。2022年8月11日,警方在張某某住處將他抓獲。到案后,張某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對多名不滿十四周歲的兒童實施猥褻,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猥褻兒童罪,應依法懲處。綜合公訴機關關于被告人張某某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以及控辯雙方關于其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可從輕處罰的意見,一審法院以張某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張某某不服,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訴。

        張某某認為,他的行為屬于網絡猥褻,沒有肢體接觸被害人,也沒有給被害人造成生理上的傷害,社會影響較小,且沒有通過傳播、販賣這些照片、視頻獲取利益,因此原判量刑過重。

        關于量刑,上海二中院認為,張某某猥褻兒童多人,且系同類犯罪累犯,主觀惡性極大,且被害人均為不滿12周歲的幼女,依法應從嚴懲處。

        關于犯罪性質,上海二中院認為,網絡猥褻行為是猥褻犯罪的一種形式,具有輻射廣、危害性大的特點,雖然沒有肢體接觸被害人,也沒有給被害人造成生理上的傷害,但仍然會對被害人的人格尊嚴和心理健康造成嚴重侵害。

        最終,上海二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主審法官表示,與傳統的面對面實際接觸型猥褻犯罪不同,在虛擬世界中通過網絡實施的猥褻犯罪,盡管被告人與被害人不處于同一物理空間,沒有身體實質性接觸,但依舊構成猥褻行為。

        《刑法》中規定的猥褻行為既包括行為人主動對被害人實施猥褻,也包括迫使或誘騙被害人主動對行為人或第三人實施猥褻,還包括迫使或誘騙被害人主動對其自身實施猥褻。而猥褻行為一旦通過網絡實施,其社會危險性將呈幾何倍數的增長,并具有極強的隱蔽性和廣泛性,將嚴重侵犯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嚴,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為了進一步懲治猥褻未成年人犯罪,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兩高發布的最新司法解釋,也對網絡猥褻行為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本案中,張某某為滿足性刺激,利用網絡社交工具以誘騙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多名兒童拍攝敏感部位照片或視頻供其觀看,構成猥褻兒童罪,同時還系同類累犯,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極大,依法應對其嚴懲。

        在此,需要提醒家長和孩子,青少年處于身心發展尚不完全的階段,辨別能力相對較弱,而網絡又具有虛擬性、超時空性、高度自由開放性及匿名性等特征,青少年在網絡空間容易脫離成年人的約束和教導,從而增大在網絡中受害的幾率。因此,未成年人應當加強個人保護意識,學會甄別網絡中的真假是非,在家長的指導下安全上網,健康成長。

        關鍵詞:
        相關新聞

        最近更新

        凡本網注明“XXX(非汪清新聞網)提供”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其真實性負責。

        特別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