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籌公共租賃住房準入資格申請審核實施辦法》
(資料圖)
滬房規范〔2021〕7號
(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規范本市市籌公共租賃住房準入資格申請審核工作,根據《上海市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滬房規范〔2021〕5號),結合市籌公共租賃住房工作實際,制訂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市籌公共租賃住房準入資格的申請審核工作。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三條(申請主體)
單身人士或者家庭可以申請本市市籌公共租賃住房準入資格。單身人士申請的,本人為申請人。家庭申請的,應當確定一名主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的范圍限于主申請人配偶和未婚子女。申請家庭主申請人辦理申請、申報等事項的行為,視同申請家庭全體成員的行為。
第四條(申請條件)
申請本市市籌公共租賃住房準入資格的單身申請人或申請家庭主申請人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持有有效期內《上海市居住證》;
(二)已與本市就業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或工作合同,并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金。
申請本市市籌公共租賃住房準入資格的單身申請人或申請家庭全體成員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
(二)申請時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政策。
第五條(住房面積的計算)
申請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積按以下辦法計算:
(一)單身申請人或者申請家庭全體成員均為本市常住戶口人員的,參照本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申請對象住房面積核查計算的相關規定核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其中申請人以外其他核定面積人員另有他處住房的,他處住房建筑面積不計入核定面積人員住房建筑面積。
(二)單身申請人或者申請家庭任一成員為非本市戶籍人員的,根據單身申請人或者申請家庭成員在本市擁有產權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情況核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積。核定方式為:在本市擁有產權住房的,按照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產權人及份額分攤計算面積;承租公有住房并持有《租用居住公房憑證》的,按該處住房內本市戶籍人數分攤計算面積;在此基礎上,核定單身申請人或者申請家庭成員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積。
(三)單身申請人或申請家庭主申請人工作單位在本市徐匯區、長寧區、普陀區、虹口區、楊浦區、黃浦區、靜安區和浦東新區(不含原南匯區);但申請家庭成員戶籍地位于本市寶山區、閔行區、嘉定區、金山區、奉賢區、松江區、青浦區、崇明區和原南匯區且申請家庭成員均不是該戶籍地住房產權人的,該戶籍地住房不計入申請家庭住房建筑面積。
2017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郊區戶籍地住房不計建筑面積政策并取得市籌公共租賃住房準入資格的對象,因續租重新審核準入資格時,該處郊區戶籍地住房仍可不計入申請家庭住房建筑面積。
第三章 申請受理
第六條(申請方式)
市籌公共租賃住房準入資格申請受理常態化實施,并實行全市通辦。
各區住房保障機構或其委托的街道(鄉、鎮)社區事務受理機構、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負責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的申請受理和審核工作(以下簡稱受理機構)。受理機構應當在本區設立受理窗口,受理全市范圍內的市籌公共租賃住房準入資格申請。
單身申請人(申請家庭)可以向全市任一區的受理機構提交申請;也可由單位匯總申請材料后集中提交。
第七條(申請材料)
單身申請人(申請家庭)應當如實填報申請表,作出書面誠信承諾,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公共租賃住房準入資格申請表;
(二)單身申請人(申請家庭成員)的身份證;
(三)單身申請人(申請家庭成員)的本市戶籍證明,或《上海市居住證》;
(四)申請家庭成員的婚姻狀況證明;
(五)單身申請人(申請家庭成員)擁有本市產權住房的《不動產權證》,承租本市公有住房的《租用居住公房憑證》;其中本市戶籍人員,還需提供戶籍地住房的相關證明材料;
(六)單身申請人(申請家庭主申請人)的社會保險繳納證明;
(七)單身申請人(申請家庭主申請人)的勞動或工作合同;
(八)其他相關材料。
上述申請材料可以在公共租賃住房受理窗口現場提交,也可以按照“一網通辦”、“全程網辦”規定流程在網上提交;其中受理機構能夠通過信息化手段調取的材料,或者能夠通過數據互認共享手段獲取的其他單位的證明材料,申請人無需重復提供。
第八條(受理)
申請對象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備的,區受理機構予以受理,收件日為受理日;提交的申請材料尚未齊備的,區受理機構應當退還申請材料,并一次性告知補正要求。
第九條(禁止同時申請本市其他保障性住房)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準入資格的單身申請人(申請家庭),不得同時申請本市其他保障性住房。必須待公共租賃住房準入資格審核完成后,方可申請本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廉租住房等其他類型保障性住房。
第四章 審核確認
第十條(審核)
區受理機構受理申請后,根據市籌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條件,開展核查工作,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
核查期間,區受理機構可以向單身申請人(申請家庭主申請人)及其工作單位征詢相關情況,要求補充相關材料。
區受理機構經核查,認定單身申請人(申請家庭)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出具登記證明(準入資格確認書);認定單身申請人(申請家庭)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出具審核未通過的書面意見。
第十一條(抽查)
市住房保障機構應當對取得登記證明(準入資格確認書)的單身申請人(申請家庭)進行一定比例的抽查。抽查認定不符合準入條件的,市住房保障機構應向區受理機構下發整改意見,區受理機構接到整改意見后對不符合準入條件的對象,撤銷其登記證明(準入資格確認書),并書面通知單身申請人(申請家庭主申請人)。
第五章 虛假申報的處理
第十二條(如實申報的義務)
單身申請人(申請家庭)在公共租賃住房準入資格申請審核過程中,應當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戶籍、居住證、婚姻、住房、繳納社會保險、工作單位等基本信息,據實提交申請材料,并對申報信息的真實性負責;所在單位為單身申請人(申請家庭)出具證明材料的,應當對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三條(虛假申報的處理)
單身申請人(申請家庭)隱瞞、虛報相關信息,或偽造相關證明材料的,由區住房保障機構移送區城管執法部門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等規定予以處理;所在單位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向稅務、市場監管等部門通報,建議相關部門及時檢查該單位的勞動工資、財務管理等情況;相關個人、單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同時,隱瞞虛報和虛假證明行為的相關信息按本市社會信用管理相關規定提供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申請人信息的限制使用)
申請人提供的相關信息僅限區受理機構和各級住房保障機構在公共租賃住房準入資格審核過程中使用。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情形外,區受理機構和各級住房保障機構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申請人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社會監督)
各級住房保障機構應當設立電話、信箱、電子郵箱等,接受公民、新聞媒體和其他社會組織對公共租賃住房準入資格申請審核工作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投訴。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申請審核過程中的違紀違法行為,并向社會公開處理結果。
第十六條(參照實施)
各區統籌供應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準入資格申請審核可參照本辦法執行;項目實施供應之前,準入標準應報市房屋管理局備案。
第十七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妒谢I公共租賃住房準入資格申請審核實施辦法》(滬房規范〔2017〕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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